《内乡县拔刀相助人员维护奖赏方法》现已县政府研讨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践,认线日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饯别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宏扬社会正气,鼓舞拔刀相助,确保拔刀相助人员合法权益,依据《河南省拔刀相助人员奖赏和确保法令》和相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内乡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拔刀相助,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或约好职责,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人身、产业安全,挺身而出,阻止正在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许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 凡产生在本县区域内的拔刀相助行为,不管行为人的户籍、工作,均适用本方法。
(一)阻止正在施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打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阻止正在施行损害国家、集体产业或许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自动捕获或许帮忙有关国家机关追捕嫌疑犯、罪犯,并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五条 公民因拔刀相助挂彩的,就诊医疗单位一定要无条件及时抢救医治,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医疗单位托故不予救治或不负职责而延误救治,或许形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法令、法规从严追查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拔刀相助人员因拔刀相助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当。有单位的,所在单位可先行垫付,无单位的,县财务部分可先行预付。
第七条 因拔刀相助献身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依照《革命勇士表扬法令》规则的程序报批。
(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革命勇士,其一次性抚恤金由拔刀相助产生地的县民政部分发给,勇士家族其他的抚恤优待,由县民政部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二)不符合革命勇士条件的按因公(工)逝世对待,其间是本县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员工或受单位聘任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对比因公(工)逝世处理;无工作单位的其别人员,由县民政部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的抚恤优待,由县民政部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九条 公民因拔刀相助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或致残的,其误工费、日子补助费等,依法由违法犯罪分子承当,违法犯罪分子不能承当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对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县财务部分发给医疗过程中的日子补助费,医疗后评残的,由县民政部分参照因公(工)民兵民工伤残待遇对待。
第十条 拔刀相助行为由内乡县拔刀相助鉴定委员会鉴定。提请奖赏、请求医疗、日子补助,由县公安局出具证明资料,并提出具体意见。拔刀相助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担任向县公安局申报;无单位的,由县公安局担任申报。
第十一条 发给奖金、日子补助和抚恤费用的数额,由决议和同意的机关依据实在的状况确认。请求医疗、日子补助,须有医院的确诊证明和医药费收据。民政部分发放给拔刀相助人员抚恤、日子补助等费用,同级财务部分应当确保付出。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和拔刀相助者所在单位,对拔刀相助者应当给予支撑、协助和关心,活跃实行维护职责。对负有维护职责而不依照本方法实行职责的,拔刀相助者自己或其亲朋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维护要求,县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分及时予以处理,并追查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职责。
第十三条 县公安、司法机关对拔刀相助人员,一定要采纳有用办法予以维护。对打击报复拔刀相助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峻惩办。
第十四条 对拔刀相助体现杰出的,由县公安局等有关部分引荐,依照行政奖赏批阅权限,给予奖赏;特别杰出的,可颁发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财务、卫健委、人社局等部分,应当仔细实行职责,合作有关部分,确保本方法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