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21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67,911,62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368,753.58元。公司自2020年12月31日以来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先生、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2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法律法规,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3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3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3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几个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能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2元。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就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