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为充分的发挥农牧业行政执法对“三农”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全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渔业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农牧领域行政执法,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297人次,查处农牧领域违法案件145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91万元,涉案金额59.33万元,罚款93.17万元,有力维护了农牧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牧民合法权益。现从2023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取6个有代表性案件予以公布,具体如下:
2023年3月,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牧专业合作社承包的位于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兴丰村的农田里存在大量废弃农用残膜未回收。经询问,该公司负责承包当地6.33万亩农田残膜回收任务,当时已经回收5.6万亩。经委托相关资质公司对已经回收过的地块进行技术检验测试,残膜未按规定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限期按规定回收农用残膜,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磴口县某饲料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店内柜台摆放3种兽药进行销售,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经销商无证销售的兽药为伊维菌素注射液158瓶,货值2054元。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粉40袋,货值4000元。恩诺沙星可溶性粉120袋,货值960元。经对销售台账核查,该经销商从2022年10月至今向散户销售无经营许可证兽药90瓶、袋,获取违法来得到的18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402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巴彦淖尔市农牧局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五原县某农业种子门市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大田用种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中载明的内容中没有登记适宜当地种植区域的品种审定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农资执法检查时,发现德岭山镇某农资购销中心销售柜台下面摆放的玉米种子“青卓二号”标签内容未标注检测日期,涉嫌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从内蒙古某公司购进了102袋玉米种子“青卓二号”,未标注检测日期,进货价格47元/袋,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794.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102袋玉米种子主动全部退回销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杭锦后旗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农资经销部经营的“香菜种子”为拆分包装销售种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巴彦淖尔市农牧局执法人员与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黄河流域五原县套海镇锦旗二队段例行检查时发现孙某某的船停靠在黄河岸边,当时捕捞作业已完成。检查发现渔船船头处有一个鱼钩,用于捕鱼;鱼箱内有捕捞的鲶鱼。经现场称重,渔获物15斤。经与当事人确认,渔船上的渔获物确实是当事人在黄河流域五原县套海镇锦旗二队段捕捞的。至案发时,当事人没有销售渔获物,也没办法提供捕捞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没收捕捞渔具,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为充分的发挥农牧业行政执法对“三农”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全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渔业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农牧领域行政执法,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297人次,查处农牧领域违法案件145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91万元,涉案金额59.33万元,罚款93.17万元,有力维护了农牧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牧民合法权益。现从2023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取6个有代表性案件予以公布,具体如下:
2023年3月,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牧专业合作社承包的位于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兴丰村的农田里存在大量废弃农用残膜未回收。经询问,该公司负责承包当地6.33万亩农田残膜回收任务,当时已经回收5.6万亩。经委托相关资质公司对已经回收过的地块进行技术检验测试,残膜未按规定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限期按规定回收农用残膜,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磴口县某饲料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店内柜台摆放3种兽药进行销售,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经销商无证销售的兽药为伊维菌素注射液158瓶,货值2054元。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粉40袋,货值4000元。恩诺沙星可溶性粉120袋,货值960元。经对销售台账核查,该经销商从2022年10月至今向散户销售无经营许可证兽药90瓶、袋,获取违法来得到的18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402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巴彦淖尔市农牧局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五原县某农业种子门市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大田用种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中载明的内容中没有登记适宜当地种植区域的品种审定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农资执法检查时,发现德岭山镇某农资购销中心销售柜台下面摆放的玉米种子“青卓二号”标签内容未标注检测日期,涉嫌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从内蒙古某公司购进了102袋玉米种子“青卓二号”,未标注检测日期,进货价格47元/袋,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794.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102袋玉米种子主动全部退回销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杭锦后旗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农资经销部经营的“香菜种子”为拆分包装销售种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巴彦淖尔市农牧局执法人员与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黄河流域五原县套海镇锦旗二队段例行检查时发现孙某某的船停靠在黄河岸边,当时捕捞作业已完成。检查发现渔船船头处有一个鱼钩,用于捕鱼;鱼箱内有捕捞的鲶鱼。经现场称重,渔获物15斤。经与当事人确认,渔船上的渔获物确实是当事人在黄河流域五原县套海镇锦旗二队段捕捞的。至案发时,当事人没有销售渔获物,也没办法提供捕捞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没收捕捞渔具,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